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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載範本

  • 病人資料

    病人編號、中英文全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部分身份證號碼、電話、電郵、地址及緊急聯絡人。

  • 病史及到診

    過敏史、既往史、首次及最近到診日期,以及備註。每次診症的內容應記錄在病歷內,不放在這張表。

  • 填寫須知

    一行一位病人、不合併儲存格、日期寫成年-月-日、過敏史「無」與留空分開,這些習慣都會令日後匯入及核對容易得多。

記錄病人資料的私隱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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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收集時告知用途

    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要求收集資料時告知病人資料的用途,以及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。私隱專員公署建議診所可把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》包括在登記表格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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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身份證號碼只在有需要時記錄

    私隱專員公署的指引列明,診治病人時為找出該病人的正確醫療紀錄,屬可收集身份證號碼的情況;但應先考慮有沒有較不侵犯私隱的辦法。除獲法律授權外,不可強制病人提供身份證副本,亦應避免用即時通訊軟件或手機拍攝收集身份證副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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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做好保安

    保障資料第 4 原則要求保障資料不受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、處理、刪除、喪失或使用所影響。公署的指引建議為存放在便攜式儲存裝置的個人資料加密,並按最小權限只讓需要的職員存取;健康資料屬敏感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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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不要擅自用作推廣

    用病人的電話或電郵發送推廣訊息,屬條例第 6A 部規管的直接促銷,須先告知病人並取得同意,並在首次使用時提供拒收的方法;違者最高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3 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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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不再需要便刪除

    保障資料第 2(2) 原則要求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使用目的所需;條例第 26 條亦要求刪除不再需要的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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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回應查閱要求

    病人要求查閱本人資料時,須在收到要求後 40 日內依從(第 19 條)。

香港現時沒有強制通報資料外洩的法例,但私隱專員公署建議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報,例如遺失載有病人資料的 USB。

常見問題

病人資料表可以代替病歷嗎?

不可以。《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》第 4(2) 條要求病歷記錄每次診症的日期、證候、診斷及處理方法;病人資料表只整理基本資料,方便查找及聯絡。

一定要記錄身份證號碼嗎?

不一定。為準確辨認病人的病歷,可以記錄;如以病人編號、出生日期及電話已足夠辨認,可考慮不記錄或只記錄部分號碼。

轉用健雲時,資料由誰匯入?

由我們免費協助。匯入前我們會先了解你們的資料及欄位,匯入後由診所核對;詳見轉系統及資料匯入指南。